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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更新时间:2009-05-30 02:44: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宪法并监督其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宪 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 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予以罢免。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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