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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会议制度及职权
更新时间:2009-05-30 02:4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 当中,一般应该包括:(1)来自中国共产党的代表;(2)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 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代表;(4)人民解放军的 代表;(5)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但全国人大 常委会任期的计算方法是:从本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 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常委会时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则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辞去常 委会中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 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 万里、乔石、李鹏。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 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 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 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 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 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 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 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 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 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 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 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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