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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系统图附图表
更新时间:2009-05-30 02:11:0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注:(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依法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5)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部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任期5年。

  (6)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其组成人员12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任期5年。

  (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为开好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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