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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区县人大专委会工作的认知与探讨
更新时间:2020-12-25 09:52:32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蒋元文

      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做好专委会工作,需要解决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惟其如此,才能够推动专委会工作有效运转,发挥好作用。在此,借鉴梳理各地实践,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认识区县人大设立专委会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到2014年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若干意见》。这个《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为各区县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提供了政策依据。随后,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修改,把党的主张变成了国家意志。区县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健全区县人大组织机构、加强基层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的进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对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要增强做好区县人大专委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二、明确区县人大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做好区县人大专委会工作,首先要明确专委会职责,也就是要解决专委会做什么的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借鉴各地实践,可将区县人大专委会的具体工作,归纳为以下11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二是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查报告;四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五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六是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七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八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九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十是有立法权的自治县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参与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拟订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和审议工作;十一是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发挥好区县人大专委会的重要作用
      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县人大专委会在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中,主要应发挥好以下作用。
      (一)提高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参谋服务作用
      一是提出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建议。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人大常委会议题是区县人大专委会协助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专委会通过深入调研,把发现的主要问题,确定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为常委会审议发挥好参谋服务作用。
      二是协助区县人大常委会提高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质量。专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与报告单位进行联系,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帮助报告人认真准备报告,并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起草可供参考的调研报告,对相关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问题。有了专委会的调研报告,常委会审议就有了依据、有了底气,审议就能抓住关键、有的放矢,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跟踪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成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既可使常委会行使职权具有实际成效,又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和权力机关权威。
      (二)在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工作中的推进作用
      一是协助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法明确规定,专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中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而是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者。因此,专委会要按照常委会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制订检查方案,协助开展好检查,起草好检查报告,推动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增强检查实效。
      二是加强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审查重点,有关专委会要发扬经济民主,提出审查意见,加强预算监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理财,确保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人大各专委会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情况,有利于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四是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积极做好立法工作,推进法制建设。
      (三)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
      区县人大专委会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特点,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议案建议人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并采纳其合理化意见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议案和建议,跟踪督办,抓好落实,有利于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建立健全区县人大专委会的运行机制
      设立专委会的目的是发挥其作用,增强区县人大行权履职的活力与实效。运行机制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专委会怎么做的问题。
      (一)把握专委会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由会议主持者按照较多数原则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原则。专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双过半”。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专委会中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专委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行使专委会职权。这就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做好专委会工作。
      三是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原则。专委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专委会在开展工作时,要有大局意识,要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职权。
      (二)正确处理专委会与常委会关系
      虽然两者都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法律规定,闭会期间专委会要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区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专委会的领导,就是法律规定的应有责任。过去,有的地方,曾经有专委会不服从常委会领导,甚至党组会、主任会也不便过问专委会工作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规定认识有误区,认为专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人大常委会领导只能联系,不能分管,专委会的事,由专委会定,人大常委会无权过问。应该说,这是不对的。既然是领导,谁领导?当然是人大常委会,怎么领导?按分工进行领导。这样,人大常委会领导就有权过问专委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专委会也要主动争取常委会的领导,积极做好领导安排部署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专委会运行机制
      区县人大设立专委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履职,对于区县人大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建立健全区县人大专委会运行机制,推动专委会开好局、起好步。
      一是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规则。明确专委会工作范畴、职责、议事规则和运作规范等,尽可能理清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交叉重合的职能,使专委会在安排工作时,突出专业特点,提高议事质量和效能。
      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对各专委会每年工作安排进行统筹协调。各专委会拟订年度工作要点时应先与办公室沟通,再由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专委会还要建立与相关部门联系机制,及时通报情况,以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
      三是建立健全专委会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专委会工作领导和自身建设,推进专委会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作用。(人民代表报  蒋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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