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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万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04-26 17:44:4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2017年4月26日万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强化审计监督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指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每年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其他专项工作审计报告中所反映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结果、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是指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反映的突出问题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并要求进行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的领导,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的相关决议,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和回访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意见、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同时,一并报告审计查出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政府投融资审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济责任审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专项工作审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审计部门督办审计意见决定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及发现的突出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并附上审计查出各类问题的明细清单。区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财工委。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关决议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征得区人大常委会同意。

第七条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三)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或尚未整改的原因、责任人和问题,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时效要求;
(五)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按照下列要求方式进行:

(一)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由区审计机关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由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报告。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或执法检查;
(三)依法启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责任单位整改结果按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进行测评:

(一)获得满意票达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过半数的为满意,未获过半数的为不满意;
(二)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应在两个月内重新整改,并按要求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再次报告后,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是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将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
(四)测评结果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测评结果提请区委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单位整改不力、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的内容外,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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