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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和运行中存在的短板及建议
更新时间:2022-03-18 14:48:29     来源:新会区人大常委会     作者:佚名

    人大专门委员会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经常性的特点。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展的必然,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人大工作实践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县级人大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面对这一新的形势与任务,如何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是县级人大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亟待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探索。

一、当前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实践与探索

以新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为例介绍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工作实践中的做法和成效。

(一)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其中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是法律上首次明确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依据,确定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人大所设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权。根据此项规定,2017年6月,新会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对全国人大内设机构的改革和完善作出安排,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随着地方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2019年4月,新会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并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二)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新会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是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新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从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畴、议事规则和运作规范等方面加强规范,并全面梳理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使专门委员会设定工作目标时,突出求真务实、讲究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其专业优势和水平;在选择工作内容时,突出专业特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确定工作方式时,突出民主性、法定性和规范性,保证工作程序完备合法。二是建立专门委员会向人大及其常委报告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新会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每年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三是实行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制度。各专门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每年年初拟订工作要点和安排重要工作计划,然后与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后,再由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组建人大专门委员会队伍。新会区设立的三个人大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7个委员组成。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而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担任,而副主任委员全部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应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兼任。

二、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和运行存在的短板

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也发现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中存在着以下短板。

(一)工作职能混淆。《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第53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职能作出规定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之间常因职权交叉、分工不明而使“一府一委两院”及社会公众认为机构重叠、职能不清。

(二)组织活动不得力。由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多是兼职,组织活动缺乏主动性,平时忙于本职工作,考虑和组织专门委员会活动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对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不及时、不经常,影响了活动的开展;也有的连参加活动都难以到位,更谈不上深入参与研究专门委员会的其他具体工作。另外,组织活动的内容缺乏全局性,活动形式单调,缺乏创新和灵活性,局限于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传统形式,往往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会议上从头说到尾,其他委员配合开会,显得枯燥乏味,不仅不能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而且效果不大。

(三)调查研究走形式。《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但是,多数情况下,在履职过程中,一般因时间仓促,使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时,提前介入的少,很少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多以座谈交流的形式代替。有时开展调查研究时,也是“接地气”不足,被人妥善安排好日程,“规定动作”多,“自选动作”少,很难发现存在的真实问题。

(四)队伍组成不优化。一是多为兼职委员,给专门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和有效行使职权带来诸多不便。众所周知,兼职委员一般都有繁重的本职工作,很难投入较大精力用于人大工作,往往开会时请假的多,参加视察、调查等活动较少,有的甚至很少发表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门委员会整体功能的发挥。二是年龄偏大。自2017年成立法制委员会以来,有1人因年龄偏大已免职,其他委员们也尚未形成梯次结构,如遇换届,则会出现“大进大出”的现象。三是委员成员构成有局限性。各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党政干部,他们的知识层面、工作阅历、思维定势基本属于同一个层次。四是知识结构不合理,如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9人中,法律专业背景或从业经历的有2人,占总数的22.2%,这种状况难以适应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需要。

三、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和运行的建议

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代表中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熟悉具体情况,实践经验丰富,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各项职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作用不可替代。

(一)加强规范、引导和保障。目前,《地方组织法》对专门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立法法》和《监督法》对专门委员会设立、组成、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整体而言,缺乏充分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规范和调整,这远远不能与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工作中承担的大量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相适应,对于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也是极为不利的。建议从加强人大组织和制度建设角度出发,总结多年来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对《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适时修订,从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等方面予以修改;省、市人大制定在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时,从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职权以及组成人员的数量、产生方式、权利义务、退出机制等方面加强规范、引导和保障。同时,进一步细化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职权界限,以便于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生命线。一要恪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分析问题,敢讲实情;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深入基层,多走多看,运用实地查看、明查暗访等灵活多样的调研方式,倾听和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充分掌握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为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的调查报告或者提出建议奠定基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要有组织有计划。精心做好调研准备,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做到有目的、有内容、有步骤、有要求。在调研前,要组织调研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熟悉有关情况,为调查研究做好准备。三要讲方法。要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走访群众、开座谈会等各种行之有效的调研方法,既要听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又要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注重点面结合,既了解面上的情况,又深入解剖典型。那种紧紧张张听汇报、匆匆忙忙看现场的方式,很难达到调研目的。

(三)加强组织活动。实行办公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个办公场所,设置1名专职人员,办公会议随时召开,主要负责草拟会议议题草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安排日常工作等。创新活动载体,突出活动主题,选好监督议题,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时代主题、群众的切身利益,精心选择、科学确定监督议题,努力使监督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效果更加明显。落实职业保障机制、建议督办机制等,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知识结构,要以人大工作特点和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为基础,坚持德才兼备、素质优先的原则,更要注意受教育程度,特别是专业背景和职业经历。优化年龄结构,在选配人员时既要有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还要有年富力强、奋发有为的至少能够任满两届的中青年干部,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结构,使每一届都有相当数量的人员继续留任,避免“大进大出”的现象。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可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外出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进行培训。要建立必要的约束和考评机制,使其真正置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新会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三审:杨正飞

二审:刘中祥

一审:刘桥松

责任编辑:刘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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